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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pr 25 Sun 2010 00:43
國土計畫不宜孤鳥單飛
- Apr 24 Sat 2010 22:49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任滿「感言」
- Apr 22 Thu 2010 22:58
做100分的大學老師
- Apr 22 Thu 2010 22:38
全球化下之台灣都市發展策略--都會走廊發展
近一、二十年來全球經濟最顯著 的一個現象就是全球化現象(Globalization),全球化是全球社會、經濟、政治、文化活動空間領域擴大的過程,它也是人、財貨、勞務、資本、資訊、觀念、行為模式與實踐等跨國流通的過程。全球化反映在空間上之重要現象為人口與產業往都市集中之過程中,有些都市之規模與功能不斷擴大,其與其他都市之互動不斷增強,而成為世界核心,有些都市則未能成功地與全球化接軌而被邊陲化。全球化促使世界經濟網絡與都市網絡緊密結合,在這網絡中扮演全球運籌指揮命令功能(Command and Control Functions)之都市即為世界都市(Wor ld Cities)。世界都市基於其所具全球化經濟或政治社會功能之差異,而形成之階層關係,即為世界都市階層。區域經濟學者Friedmann將世界都市階層分為(一)主要核心都市(Core:Primary City)、(二)次要核心都市(Core:Secondary City)、(三)主要半邊陲都市(Semi-periphery:Primary City)、(四)次要半邊陲都市(Semi-periphery:Secondary City)等四個階層。在此世界都市階層中,台灣都市只有台北都會躋身次要半邊陲都市,其他則皆屬邊陲。
全球化下之世界空間系統或空間組織係以都市 為節點(Nodes)彼此接軌,在此網絡中之都市若不能提升為世界核心,則必然會淪為世界邊陲。為期能躋身為世界都市或主要核心,各國之主要空間發展策略係以全力發展一個或二個都市,強化其國際競爭力,發揮全球運籌指揮命令功能為主軸。換言之,在全球化衝擊下,各國已拋棄早期之區域均衡發展、縮短城鄉差距之觀念。但反觀台灣之都市發展政策,不論是「前朝」或「今朝」則皆未能正視全球化下都市全球接軌之急迫性,在資源空間配置上跳脫不出縮短「南北」、「城鄉」、「生活圈」發展差距之思維。舉例言之:中部 國際機場、中部科學園區、蘇花高速公路、嘉義故宮分院、離島建設、產業東進,以及擬議中之台南縣七股國際機場等建設計畫即出於此種平衡地區發展,爭取選票思維之例證。
- Apr 18 Sun 2010 23:19
回收捷運建設效益,挹注大眾運輸建設資金
建議台北市府與台北縣府採取下列措施,回收捷運建設效益,以挹注大眾運輸建設資金:
- Apr 17 Sat 2010 20:19
楊重信對「臺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制定草案」之意見
內政部於 民國87年9月7日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以內政部(87)台內營字第8772698號令訂定發布「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接著,內政部於88年6月以內政部(88)台內營字第8872676號令發布「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該辦法除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建築一項可引用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而有法律依據外,其餘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容積移轉則無法源依據。後來都市計畫法於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三九○六○號令增訂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之建築與歷史建築之保存維護及公共開放空間之提供,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內政部隨即於91年12月31日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之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規定之。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顯然涉及人民之權利,此在91年12月31日以前不以法律規定,顯然有所不妥。都市計畫法於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三九○六○號令增訂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雖為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提供法源依據,不過該增訂條文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公共開放空間之容積移轉規定既違反都市計畫立法精神與規劃原則,且顯然會導致都市環境品質惡化、以及社會不公之後果。因為:(1)建築容積移轉必需要有建築容積才能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及開放空間並無建築容積,那又如何能移出? (2)以容積移轉方式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及開放空間,實務上之操作方式是由可建築用地地主或開發者取得公共設施或空地所有權後將其捐給政府,然後政府規避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即逕予新創容積,容許捐贈公共設施用地者在其建地上獲得該新創容積,此種作法之適法性與合理性甚為可議。古蹟之容積移轉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容積移轉顯然不同,古蹟之容積移轉是容許將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因古蹟之指定、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劃定、編定或變更而受到限制部分移至其他地區建築使用,而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容積移轉是無中生有;將古蹟之容積移轉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容積移轉混為一談是一謬誤。(3)以容積移轉方式取得公共設施及開放空間,其接受基地所接受之容積既然是新創容積,其將衍生新的公共設施需求,此新增需求如不加以滿足,則顯然會使接受基地關連地區之公共設施水準下降;現行各種巧立名目對地主或開發者傾斜之容積獎勵規定對都市發展之衝擊亦是如此,最終之結果為肥了可建地地主與財團,而讓都市環境品質逐步向下沈淪。基本上,本人認為都市計畫法第83條之1有關得以容積移轉方式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及開放空間之規定顯然在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及容積移轉之間犯了不當連結之錯誤,而有待立法諸公廢除此規定,以及應於都市計畫法中明訂各類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及經費負擔方式。抑有進者,本人強烈建議台北市議會於制訂臺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時,將私人公共設施保留地及開放空間排除在送出基地之列(亦即刪除臺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草案之第3條涉及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項目)。
- Apr 13 Tue 2010 01:04
建議郝市長公布「台北市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白皮書」
- Apr 13 Tue 2010 00:27
安康市場更新BOT案:照顧財團與有錢人真的比照顧窮人重要嗎?
- Apr 12 Mon 2010 23:17
建議地方政府正視地價稅基偏低問題
- Apr 12 Mon 2010 13:44
建議台北市政府通盤檢討建築容積獎勵(含容積移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