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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價稅基為「公告地價」,目前各縣市之地價稅基與房屋稅基

一樣,有嚴重之不實、偏低之現象。公告地價偏低之情形可以從

公有土地標售成交價格與公告地價之差異、以及從捷運車站周邊

地區房地價扣除工程造價、管銷費用、利息等成本及合理利潤後

之餘額與公告地價間之差異可窺其一斑。

 告地價偏低不僅造成地價稅收流失,且造成:(1)公共建設

效益分配不公,舉例言之,捷運建設之效益顯然會資本化在捷運

車站周邊之土地上,而導致捷運車站周邊土地或房價大幅增值,

此增值顯然非當地地主或房地產持有者所貢獻,卻由當地地主或

房地產持有者不勞而獲,此對其他地區地主或房地產持有者而言

顯然不公平。(2)地價稅偏低代表土地持有成本(holding cost

偏低,助長土地囤積與投機誘因,此由市區內仍有不少之空地或

低度利用土地而可見其一斑。

  解決地價稅基偏低問題,建議在一定期間內(3年內)將公告

地價逐步調高到公告土地現值之90%,且此後公告地價即釘住公

告土地現值,維持每年之公告地價為公告土地現值之90%。

 

(作者:楊重信 / 文化大學景觀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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