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台北市現行之容積獎勵(含容積移轉)規定已經流於浮濫,且缺乏正當性與合理
性。按台北市自1983年發布實施「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後即開始實施建
築容積管制; 容積管制是落實都市密度管制、合理配置公共設施、確保生活環境品質
之最重要工具。台北市自1983年以後全部可建築用地皆有法定容積(基準容積)之
規定,且公共設施皆依既定之法定容積配置,後來巧立之各種容積獎勵規定(包括
都市更新與大眾捷運土地開發等規定)所增加出來之建築容積皆是超額容積,此超
額容積之發展並無對等公園綠地、防災空間、上下水道與滯蓄洪設施、交通設施等
之增加,此就都市長期發展觀點而言,將會造成都市環境品質之劣化。其次,現行
開發者或地主取得各種容積獎勵所付出之成本與所獲得之利益對價關係薄弱,獲利
過高,有違社會公平原則。再者,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容積移轉更是缺乏正當性,公
共設施保留地上本來就沒有容積,如何移出容積?為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而新創容
積,勢必會導致公共設施需求之增加,目前此新增之公共設施需求是完全被忽略,
此與容積獎勵一樣會導致環境品質之劣化。另外,現行容積移轉政策嚴重向接受區
地主或開發者傾斜,可謂是肥了接受區地主或開發者,瘦了送出區地主,虧了社會
大眾。因此,在此呼籲台北市政府勿再以「都市更新」、「台北好好看」、「停車
獎勵」「公共開放空間獎勵」、「公益空間獎勵」、「空地綠化管理獎勵」、「大
眾運輸發展導向獎勵」、「時程獎勵」等名目,大開容積獎勵之門,讓台北市陷入
沈淪之不歸路。為此,建議台北市政府:
(1).透過辦理主要計畫通盤檢討,劃設容積總量管制小區,實施容積總量管制。於主
要計畫通盤檢討時從容受力(carrying capacity)。
(2).現行之容積獎勵歸零,並將各容積總量管制小區可調高之容積定期定量公開拍
賣,且限期使用。
(3).容積拍賣所得專款作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古蹟定著土地受限容積補償、台北
都會濕地公園(建議將關渡平原、淡水河口、以及對岸之挖子尾、八里等地區劃
設為「台北都會濕地公園」或「關渡國家濕地公園」)之土地取得、其他法定容
積發展受限之補償、照顧弱勢、以及其他創造公共利益等之用。
性。按台北市自1983年發布實施「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後即開始實施建
築容積管制; 容積管制是落實都市密度管制、合理配置公共設施、確保生活環境品質
之最重要工具。台北市自1983年以後全部可建築用地皆有法定容積(基準容積)之
規定,且公共設施皆依既定之法定容積配置,後來巧立之各種容積獎勵規定(包括
都市更新與大眾捷運土地開發等規定)所增加出來之建築容積皆是超額容積,此超
額容積之發展並無對等公園綠地、防災空間、上下水道與滯蓄洪設施、交通設施等
之增加,此就都市長期發展觀點而言,將會造成都市環境品質之劣化。其次,現行
開發者或地主取得各種容積獎勵所付出之成本與所獲得之利益對價關係薄弱,獲利
過高,有違社會公平原則。再者,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容積移轉更是缺乏正當性,公
共設施保留地上本來就沒有容積,如何移出容積?為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而新創容
積,勢必會導致公共設施需求之增加,目前此新增之公共設施需求是完全被忽略,
此與容積獎勵一樣會導致環境品質之劣化。另外,現行容積移轉政策嚴重向接受區
地主或開發者傾斜,可謂是肥了接受區地主或開發者,瘦了送出區地主,虧了社會
大眾。因此,在此呼籲台北市政府勿再以「都市更新」、「台北好好看」、「停車
獎勵」「公共開放空間獎勵」、「公益空間獎勵」、「空地綠化管理獎勵」、「大
眾運輸發展導向獎勵」、「時程獎勵」等名目,大開容積獎勵之門,讓台北市陷入
沈淪之不歸路。為此,建議台北市政府:
(1).透過辦理主要計畫通盤檢討,劃設容積總量管制小區,實施容積總量管制。於主
要計畫通盤檢討時從容受力(carrying capacity)。
(2).現行之容積獎勵歸零,並將各容積總量管制小區可調高之容積定期定量公開拍
賣,且限期使用。
(3).容積拍賣所得專款作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古蹟定著土地受限容積補償、台北
都會濕地公園(建議將關渡平原、淡水河口、以及對岸之挖子尾、八里等地區劃
設為「台北都會濕地公園」或「關渡國家濕地公園」)之土地取得、其他法定容
積發展受限之補償、照顧弱勢、以及其他創造公共利益等之用。
(作者:楊重信 / 文化大學景觀學系教授)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