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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要「閹割」水庫保護帶
現行水土保持法第20條規定: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水庫集水區,其管理機關應於水庫滿水位線起算至水平距離三十公尺或至五十公尺範圍內,設置保護帶。其他特定水土保持由管理機關視實際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前項保護帶內之私有土地得辦理徵收,公有土地得辦理撥用,其已放租之土地應終租約收回。第一項水庫集水區保護帶以上之區域屬森林者,應編為保安林,依森林法有關規定理。行政院於去年613日院會通過之「水土保持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把這條有關保護帶設置之規定「閹割」了水庫的保護帶可以說是水庫的安全閥!水庫周邊設置這個安全閥到底有何不妥陳保基是修法發動機關首長,應該踹共! 江宜樺是通過「閹割」水庫保護帶的行政首長,所以更應該踹共!水庫集水區保護帶內土地產權幾乎都是公有,私有地所占比例微乎其微! 劃設水庫保護帶是輕而易舉的事,為何政府不僅不願劃設、而且還「居心叵測」地把這個規定「閹割」了?這是為了要讓水庫集水區保護帶內土地可以出租出售嗎?或是在為開放鄰近水庫地區可興建觀光旅館、民宿與遊憩設施等鋪路嗎?難道這一批人模人樣的決策者不知道「閹割水庫保護帶」會遺害水庫水源水質水量嗎?難道這批決策者是像小朋友口中所說的「腦袋有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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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誰「閹割」了水庫集水區應劃設為特定水土保持區的規定?
歷任農委會主委間,陳保基主委應該是最關心台灣經濟發展的!去年陳保基認為全台灣有63座水庫,水庫集水區面積總計達2,053,920公頃,如果依當時水土保持法第16條之規定,全數劃為「特定水土保持區」,禁止任何開發行為,那一定會影響到台灣的經濟發展(他內心深處可能一直自咎,馬總統拼經濟沒起色,是因為他沒有解除水庫集水區開發限制之緣故!),所以,他就盡責地向行政院提出「水土保持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把「水庫集水區應劃設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規定「閹割」了! 經過「去勢」後的水庫集水區,變成只有土石流潛勢溪流、崩塌地等「須特別保護區」者才需要劃設為「特定水土保持區」,限制開發行為,其餘之水庫集水區土地則可放手一搏用來拼經濟了。陳保基這個革命性的真知灼見,我等學區域或環境規劃者實難望項背!他這一修法提議,正中了急於拼經濟的江揆下懷,以及討好了狗急跳牆的天子龍心,行政院乃於去年6月13日火速通過這帖「閹割水庫集水區保護器官、拼水庫集水區土地開發、活絡台灣災難經濟」的補藥,提送立法院審議!根據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之估計,這帖「補藥」威力十足,立法院通過後可釋放出172萬多公頃水庫集水區土地(占水庫集水區總面積之83%),不必劃設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不必受到「禁止任何開發行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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