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責獲得建築容積獎勵者興建社會住宅
台北市每一筆建地都有法定建築容積上限之規定,但是,任何建築開發案或都市更新案,其實際興建之建築容積則遠超過法定容積上限;以台北市之住三為例,法定容積率為225%,但加上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與各種巧立名目之容積獎勵後,實際建築容積率一般都超過400%(再加上愈來愈寬鬆之免計容積率後,實際建築容積率一般接近500%,大部分之免計容積其實是可售樓板)。政府為何要給予地主或業者如此巨額之建築容積獎勵?這不是利益輸送那什麼是利益輸送?這對囤積大量建地的財團不是圖利,那什麼是圖利?台北市政府想增加社會住宅存量,其實非常簡單,只要透過建築容積獎勵之審議,或是訂定自治條例規範,規定任何建築開發案或都市更新案,要求建築容積超過法定建築容積者,都應該擔負興建社會住宅之責任;亦即,以興建一定比例社會住宅無償提供給市政府,作為取得建築容積獎勵之條件!於實際執行時,為處理「混宅」之爭議,此一課責業者或實施者提供之「社會住宅」,可考慮容許以「移地提供」或「繳交代金」方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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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重信對台北市「公辦都更」之看法!
政府現行之「公辦都更」是指劃定更新範圍內的公有土地比率五成以上,由政府主導,公開採設定(標售)地上權、或附款標售、或權利變換方式,招商實施的更新。此種「公辦都更」基本上是假藉都更之名,行「公有地處分」之實;用白話文講就是「政府轉個彎賤賣國土」!柯P所主張的「公辦都更」絕對不可與現行之「變賣祖產、圖利財團」之「公辦都更」混為一談!台北市所需要之「公辦都更制度」建議朝向「PPPP4P之方向規劃設計,這4P包括: =Property Owners, =Private Developers=Public Sector= Partnership4P制度是在建立一個「不動產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不動產開發業者(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以及公部門(政府之都市更新專責主管部門)」夥伴關係之制度。此一PPPP制度之運作模式為:政
⋯⋯( )劃定更新地區、訂定更新地區之都市更新計畫(含劃設更新單元)、明定各更新單元之地區性公共設施負擔、訂定更新單元更新事業計畫指導綱領、負責更新地區性公共設施建設、以及提供安置拆遷戶之中繼住宅等;不動產所有權人( )可按更新單元自行組織更新團體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之。不動產開發業者( )可依法成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推動實施更新單元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並負擔地區性公共設施費用。為順利推動「公辦都更」,建議:(1)將「都市發展局之都市更新處」擴大編制,升格為「都市更新局」;(2)「公辦都更」以台北市已劃設之207320公頃之都市更新地區為辦理地區,分期分區辦理;(3)建請中央修法刪除「都市更新條例」第11條允許於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之規定,以落實都市更新條例立法目的;惟在「都市更新條例」第11條尚未修法刪除前,建議台北市政府採取「差別建築容積獎勵」措施,大幅限縮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11條圈地劃設單元之「房屋改建行為」式更新之建築容積獎勵 (更新事業實施者欲作超額之建築發展時,必需以價購建築容積、對等提供社會住宅、或取得「建築容積移出區」之建築容積等方式對價取得「超額建築容積」),而給與「公辦都更」較高之建築容積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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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記】

這篇文章是監察院於10335日(星期三)召開「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都市計畫整體開發成效與問題」專案調查研究諮詢座談會,本人提出之書面意見,該座談會由馬委員以工、林委員鉅鋃、劉委員玉山、吳委員豐山、杜委員善良、沈委員美真、李委員炳南、洪委員昭男、葉委員耀鵬等9人共同主持,會中邀請陳立夫教授、林明鏘教授、徐世榮教授、以及本人等四人與談。鑒以近日「葉世文事件」爆發,舉國譁然,震驚者有之,痛心憤怒者有之,惋惜扼腕者有之,額首稱慶者有之;余之痛心憤怒遠超過絲縷快意,竊以為「除草不除根、春風吹又生」,此類弊案的「根」就是「法令制度」,現行有關都市計畫、都市更新、土地開發、區段徵收、都市設計、容積獎勵等之法令制度可謂全面向財團傾斜,此為「行賄與索賄」之溫床!若「法令制度」不改貪官污吏、奸商、以及墮落的學者就隨時會結為生命共同體,集體污社會財富,敗壞社會風氣,腐蝕社會根基 ! 「八德合宜住宅」與「林口A7合宜住宅」都是採區段徵收方式,掠奪農民、圖利財團、犧牲公共利益的案例!我把這篇對「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都市計畫整體開發」的看法公布給大家參考!很遺憾的,主持這次監察院座談會的9個委員,竟然在這次監委提名名單上,只有沈美真委員與李炳南委員留任,其餘7個委員則未被留任,難道是因為這七個委員查案認真過頭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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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資來台購屋的官方統計數據哪ㄟ相信裡,賽嘛ㄟ呷裡 !
現行陸資來台購屋之「543條款」限制,即:三年內不得轉售、有購屋者在台最長停留四個月、購屋貸款上限為五成。這個「543條款」限制乍看很嚴格,但實質上這個限制條款是台語的「543」(台語543的意思就是「說一些有的沒的的話」)!為何要把政府限制陸資在台購屋條款講得這麼難聽?因為房仲業者都知道(只有英明的政府不知道或假裝不知道),假借外資之名、實為陸資之投資客,近年在台已經購買很多房地產,其所透過之管道主要包括:一為大陸人擁有雙重國籍者,利用第三國護照來台置產;二為以第三國企業法人名義來台置產;三為大陸人娶台灣老婆,以台灣老婆名義置產;四為台商以大陸資產質押或借貸,幫大陸的合夥人在台買房,借台商之名辦理不動產登記。根據2014/04/03今周刊902期之報導:「內政部地政司統計,十一年來開放陸資來台購屋,累計僅一百三十六件,總金額約十七億元」。換句話說,開放陸資來台購屋之11年來,陸資購屋平均每年不到13戶,購買金額平均每年僅約1.46億!這個官方統計數據,你(妳)相信嗎?我敢打賭,這哪ㄟ相信裡,賽嘛ㄟ呷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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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要「閹割」水庫保護帶
現行水土保持法第20條規定: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水庫集水區,其管理機關應於水庫滿水位線起算至水平距離三十公尺或至五十公尺範圍內,設置保護帶。其他特定水土保持由管理機關視實際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前項保護帶內之私有土地得辦理徵收,公有土地得辦理撥用,其已放租之土地應終租約收回。第一項水庫集水區保護帶以上之區域屬森林者,應編為保安林,依森林法有關規定理。行政院於去年613日院會通過之「水土保持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把這條有關保護帶設置之規定「閹割」了水庫的保護帶可以說是水庫的安全閥!水庫周邊設置這個安全閥到底有何不妥陳保基是修法發動機關首長,應該踹共! 江宜樺是通過「閹割」水庫保護帶的行政首長,所以更應該踹共!水庫集水區保護帶內土地產權幾乎都是公有,私有地所占比例微乎其微! 劃設水庫保護帶是輕而易舉的事,為何政府不僅不願劃設、而且還「居心叵測」地把這個規定「閹割」了?這是為了要讓水庫集水區保護帶內土地可以出租出售嗎?或是在為開放鄰近水庫地區可興建觀光旅館、民宿與遊憩設施等鋪路嗎?難道這一批人模人樣的決策者不知道「閹割水庫保護帶」會遺害水庫水源水質水量嗎?難道這批決策者是像小朋友口中所說的「腦袋有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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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誰「閹割」了水庫集水區應劃設為特定水土保持區的規定?
歷任農委會主委間,陳保基主委應該是最關心台灣經濟發展的!去年陳保基認為全台灣有63座水庫,水庫集水區面積總計達2,053,920公頃,如果依當時水土保持法第16條之規定,全數劃為「特定水土保持區」,禁止任何開發行為,那一定會影響到台灣的經濟發展(他內心深處可能一直自咎,馬總統拼經濟沒起色,是因為他沒有解除水庫集水區開發限制之緣故!),所以,他就盡責地向行政院提出「水土保持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把「水庫集水區應劃設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規定「閹割」了! 經過「去勢」後的水庫集水區,變成只有土石流潛勢溪流、崩塌地等「須特別保護區」者才需要劃設為「特定水土保持區」,限制開發行為,其餘之水庫集水區土地則可放手一搏用來拼經濟了。陳保基這個革命性的真知灼見,我等學區域或環境規劃者實難望項背!他這一修法提議,正中了急於拼經濟的江揆下懷,以及討好了狗急跳牆的天子龍心,行政院乃於去年6月13日火速通過這帖「閹割水庫集水區保護器官、拼水庫集水區土地開發、活絡台灣災難經濟」的補藥,提送立法院審議!根據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之估計,這帖「補藥」威力十足,立法院通過後可釋放出172萬多公頃水庫集水區土地(占水庫集水區總面積之83%),不必劃設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不必受到「禁止任何開發行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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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木的價值
都市樹木的總價值可分為:「使用價值」(use value)、「非使用價值」(non-use value)、以及介乎使用價值與非使用價值之間的「選擇價值」(option value)。使用價值包含:「直接使用價值」(direct use value)與「間接使用價值」(indirect use value)。直接使用價值如:木材、堆肥;間接使用價值如:減少污染、遮蔭、調節微氣候(氣溫與濕度)、保持或截留雨水、紓緩下水道系統與處理廠負荷、阻隔噪音、休閒與遊憩、安寧、紓壓、教育、房地產增值等。非使用價值包含:存在價值(existence value)與遺贈價值(bequest value)。存在價值是指財貨之存在帶給人滿足之價值,如:生物棲息、景觀、空間多樣性、吸引居民與觀光客;遺贈價值是把財貨遺贈給後代所產生之價值如:上代種樹留給下代、教育價值。選擇價值是指未來潛在之利益,例如:未來樹木可當藥材之價值。(參考文獻: Krutilla,1967;Randall and Stoll,1983;Pearce and Turner ,1990;Hanley et al., 1993;Giergiczny, Marek and Jakub Kronenberg, 2012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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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制內改革若無望,上街頭就成為義務 !
每次看到潘翰疆等一群護樹勇士們,以肉身護樹,我就覺得非常不忍! 尤其是風雨交加時候,心裡更是難過。 我年紀已大,無法像他(她)們爬到樹上,或露宿街頭,我能做的只是不停地呼籲政府不要向財團傾斜,不要眼睛一大一小,大眼關愛財團,小眼斜睨小民! 勸政府高官應該要改邪歸正,不要再砍樹了! 不要再移樹了! 但是,這個政府的高官有聽到嗎? 高傲的大官願意聽進去嗎? 看起來顯然沒有! 面對一個擁抱財團、不願傾聽民眾聲音的台北市政府,市民能做的大概只剩下「走上街頭」這一條路了!「 體制內改革若無望,上街頭就成為義務」! 護樹朋友們! 唯有凝聚更大的力量,把無知與無能的政客趕下台,讓他們永離政壇,護樹行動才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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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棵生長50年的樹值多少錢?

根據印度加爾各答大學(University of Calcutta)  T. M. Das教授之計算,一棵生長50年的樹,累計產出價值產出氧氣價值31,250美元、蛋白質價值2500美元、防止空氣污染價值62,000美元、防止土壤流失與增加土壤肥沃力價值31,250美元、水循環與控制濕度價值37,500美元,提供鳥類及其它動物棲息繁殖場所價值31,250美元;這六項價值合計高達193,250美元,折合新台幣約583萬元(如下表)。這棵樹不止價值583萬元,因為,還有很多其他價值,例如:景觀價值、文化價值、地標價值、遮蔭價值、休閒價值、教育價值、果實價值、木材價值、遺贈價值、存在價值等都尚未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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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援「松菸護樹志工團」的護樹行動!

車輪牌政黨執政的台北市府,配合遠雄蓋大巨蛋,要移植光復南路與國父紀念館忠孝東路側近百之大樹包括:楓香、印度紫檀、白千層、木棉等),這是一件令人駭聞的事!若非「松菸護樹志工團」於20幾天前餐風露宿在光復南路上,以及爬到樹上以肉身護樹,這些樹早就一棵棵被「截肢」成「電線桿」移植到南港山豬窟了!百棵大樹早在30~40年前就生長在該地區了,但台北市政府在審查該巨蛋計畫(含環評計畫)時,市府官員與多數審查委員居然個個像「睜眼的瞎子」,無視於這些大樹的存在,赤裸裸地擁抱著遠雄集團(就是老闆說台北房子一坪250萬元不算貴的那一個財團),讓這些大樹面臨被「截肢」移植的命運。當「松菸護樹志工」英勇、艱辛與感人的護樹舉動,獲得媒體報導、民眾與民意代表支持時,這個老K市長居然選擇當「一隻驕傲的公雞」,傲然昂首不面對現實,也不願指派高層,如:超愛說笑要打房的副市長、或是環保出身的祕書長,出面協調相關局處與快要富有到只剩下錢的遠雄,找出「以路就樹」的雙贏途徑!謹在此呼籲,面對「一隻驕傲的公雞」大家一定要站出來與「松菸護樹志工」並肩作戰,逼迫市府團隊「改邪歸正」,不要為了財團的利益,犧牲了百棵大樹的生命、破壞了國父紀念館周邊的地景、抹殺了很多人的歷史記憶!更不要欺負孫中山先生,砍了他厝邊的樹,壞了他厝的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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