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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責獲得建築容積獎勵者興建社會住宅
台北市每一筆建地都有法定建築容積上限之規定,但是,任何建築開發案或都市更新案,其實際興建之建築容積則遠超過法定容積上限;以台北市之住三為例,法定容積率為225%,但加上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與各種巧立名目之容積獎勵後,實際建築容積率一般都超過400%(再加上愈來愈寬鬆之免計容積率後,實際建築容積率一般接近500%,大部分之免計容積其實是可售樓板)。政府為何要給予地主或業者如此巨額之建築容積獎勵?這不是利益輸送那什麼是利益輸送?這對囤積大量建地的財團不是圖利,那什麼是圖利?台北市政府想增加社會住宅存量,其實非常簡單,只要透過建築容積獎勵之審議,或是訂定自治條例規範,規定任何建築開發案或都市更新案,要求建築容積超過法定建築容積者,都應該擔負興建社會住宅之責任;亦即,以興建一定比例社會住宅無償提供給市政府,作為取得建築容積獎勵之條件!於實際執行時,為處理「混宅」之爭議,此一課責業者或實施者提供之「社會住宅」,可考慮容許以「移地提供」或「繳交代金」方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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