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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台灣都市計畫委員會「闌尾」之途徑!
台灣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的「闌尾委員」,包括:機關代表(人數占全體委員之1/3)、具官方背景委員(其身分包括:退休或離職局處長或主管)、開發建設業界委員、向政府傾斜的委員等。都市計畫「闌尾委員」無助於台灣都市計畫審議之公正性與審議品質之提升。台灣都市計畫委員會除「闌尾委員」有必要切除外,尚有一些「闌尾」也亟需一併切除或補強,例如:委員派聘黑箱作業、主任委員由機關首長或副首長擔任、計畫審議之規範與原則不明確、委員利益迴避原則規定不明確、以及缺乏組織與委員評鑑制度等,都是該切除、補強或補救之重點。
割台灣都市計畫委員會「闌尾」之途徑,在於修訂行政院頒布之「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建議修訂重點如下:1)委員組成: 除都市計畫主管業務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全部由「具有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與「熱心公益人士」擔任;「主管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與「有關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或代表」均改為列席人員;(2)主任委員: 審議委員會開會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主持會議之進行;(3)委員遴選: 明定委員資格與評選程序公開評選之;(4)迴避條款:明列委員應自行迴避之條款,以及明訂委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時,應撤銷該會議所為決議(修訂組織規程第十一條);(5)明訂都市計畫委員會應明訂各類及性質之都市計畫審議規範與原則作為審議之依據(修訂組織規程第十三條);(6)明訂各級政府至少每3年應辦理一次都市計畫委員會務(含審議委員表現)之外部評鑑,公開接受社會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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