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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7發表於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n/7/today-o12.htm

楊重信

一九八三年台北市率先實施容積率管制,其他都市陸續跟進,至今台灣都市每吋土地都已納入容積管制。

台 灣都市實施容積率管制的目的在於規範建築強度、落實人口密度計畫、避免都市發展強度超過容量、確保居住環境品質。台灣都市容積上限謂之「法定容積」,此與 都市的公園綠地、防災空間、上下水道與滯蓄洪設施、學校、交通運輸設施等容量是相匹配的;因此,除非公共設施容量或土地容受力有增加,否則,超過法定容積 之發展即為超載發展,此將造成公共設施水準低落、居住環境品質劣化,此道理至為淺顯,政府高官與民代心知肚明。惟近年來不肖政客不斷透過法律與命令創設出 五花八門的容積獎勵規定(如:都市更新獎勵、停車獎勵、開放空間獎勵、公益空間獎勵、空地綠化管理獎勵、大眾運輸發展導向獎勵、時程獎勵等),將原法定容 積曲解為「基準容積」,浮濫給予容積獎勵,導致都市實際發展與計畫脫節,踐踏與摧殘都市計畫!

在台灣,容積代表財富,此財富絕大部分是公共建設與社會經濟發展所創造,本質上屬於社會財富,不應由地主不勞而獲;但政府卻大開容積獎勵之門,慷社會之慨,赤裸裸地將其輸送給地主或財團,此已成為社會不公不義的元凶。

謹 向政府呼籲:回歸都市計畫,透過通盤檢討,評估土地容受力上限,實施容受容積總量管制,將法定容積外新增容受容積歸公,並公開標售;將現行容積獎勵全部歸 零,地主或建商需要超額容積時,必須向政府購買;政府之標售容積收入應專款用在公設保留地取得與開闢、古蹟定著土地受限容積補償、保護地與資源地補償、弱 勢照顧、以及其他公共利益之用。(作者為文化大學環境設計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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