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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之審議採合議制,各委員根據都市計畫相關法令 與成文或不成文審議規範或案例,本其專業做判斷,經充分討論溝通 後,由主席做出決議。任何都市計畫審查與做成決議當然應依法行政 ,不得逾越法令規定。但法令規定解釋空間往往很大,所以在某種程 度上是可操弄的,再加上現行都市計畫法與相關法令競合情形嚴重(例如:都市計畫之容積率規定與都市更新條例及大眾捷運法土地開發 容積規定即有嚴重競合情形),此更增加了操弄空間。都市計畫審議 雖然都是依法行政,但依法行政並不代表所做成之決議一定合理,或 一定合乎公平正義原則。例如:竹科園區竹南基地暨周邊地區擴大都 市計畫案之審議,一開始地方與中央之都委會對反對區段徵收者之財 產權保障即不夠尊重,對於後來衍生之「劃地還農」與「4戶房屋原 地保留」案之審議亦是形式上合乎法律程序,但實質上不盡合乎公平 正義原則。現行都委會審議制度,都委會主席之權力很大,都市計畫 審議之決策權操在「主席」手上,主席想通過的案幾乎沒有不通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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