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都市更新處、高雄市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台灣省21縣市政府、
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中部辦公室、內政
部法規會、內政部營建署城鄉分局等32個政府單位專門為「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召開「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港廠土地劃定為更新地區之總申請容積上限疑義
會議」(以下簡稱為南港輪胎案會議)。南港輪胎案會議所要討論之疑義為:「南港
輪胎案在都市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說明書上均已明載其總容積率上限(含所有名目之
獎勵在內)為390%之情況下,是否可違背(或不甩)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之規
定,依內政部頒布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及台北市政府公告實施之「台北
市好好看」方案,申請「策略再開發地區」及「台北市好好看」之容積獎勵,使南
港輪胎案之容積上限由390%提高為449%,亦即可增加18408㎡(5568.4坪)之建築樓
地板面積」。按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台北市政府於98年10月1日公告
實施之「變更台北市南港區南港路以南、縱貫鐵路以北南港輪胎工廠及附近土地工業
區為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亦即前稱之南港輪胎案),其主要計畫說明書上明確
記載:「本案經考量南港區通盤檢討容積獎勵上限及環境容受力後,本案總容積率訂
為不得大於121,680㎡(121,680㎡×390%),包括基準容積、各項法規規定之獎勵容積、
移轉容積及其他名目容積等,且容積移轉不得少於6,240㎡」(31,300㎡×20%)」;亦
即,本案之容積率含所有獎勵後不得超過390%。本案之細部計畫已於99年1月6日公
告發布實施,其容積上限亦依循主要計畫之規定訂為390%。
任何學過都市計畫的人應該都知道:主要計畫包括主要計畫書及主要計畫圖(以
下簡稱為書圖),主要計畫書上既然載明總容積上限(含基準容積、各項法規規定之
獎勵容積、移轉容積及其他名目容積等),則該容積上限即為主要計畫內容,任何違
反主要計畫內容之開發行為應屬違法。南港輪胎案除非再經由法定程序申請變更主要
計畫,獲得額外之可建容積,任何超過主要計畫所載明容積上限之建築行為當然不容
許。前揭說明其於法於理至為明顯,何來疑義?內政部營建署對於立法委員所關心之
所謂「南港輪胎案」疑義,理應本於職權依都市計畫法做一明確之解釋,以杜絕目前
已發生之「都市更新計畫凌駕都市計畫」之亂象,而不應推卸責任,企圖勞師動眾來
背書,做出類似內政部97年8月6日台內營字0970806152號模稜兩可之解釋,以留給地
方政府可各自解讀、各取所需之空間。
都市更新計畫是都市計畫之下位計畫,如果我們繼續容忍都市更新計畫自成一個
系統,不受都市計畫之規範;或是繼續容忍都市更新計畫綁架都市計畫,將都市主要
計畫與細部計畫之變更做為辦理都市更新之工具;或是容許地方政府將都市計畫委員
會當作鞏固財團利益之工具,操弄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使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之專
業良知逐漸弱化,則台灣各都市之整體生活環境勢必競相沈淪。內政部營建署掌管全
國之都市計畫與都市更新,豈可容忍左手(都市更新)打右手(都市計畫),且把右
手打到殘廢?這到底是營建署官員失去專業能力?或是為貫徹上意(號稱為更新政策
)而不得不昧著專業良知故意扭曲都市計畫制度,使得主要計畫無法有效規範細部計
畫、主要與細部計畫無法有效規範更新計畫與其他個案變更、個案變更凌駕通盤檢討
而成為常態,通盤檢討已淪為聊備一格、建築容積可以巧立名目大方送,不必太在意
主細部計畫如何規定,也不必去管他X的總量管制、更不需要去在乎它有沒有合理的
對價關係。
人家說「哀莫大於心死」,我心未死,我願意抱著一分希望向營建署進一言:營
建署應依法及尊重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決議處理所謂之南港輪胎案疑義,以及比
照為「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服務之精神與積極拍立法院長馬屁的態度,儘速邀集
不少於32個政府單位之官員釐清都市主要計畫、細部計畫、計畫通盤檢討、個案變更
計畫、更新計畫、都市設計、以及建築管理等之關係,以及釐清依法所創造建築容積
之財產權屬性與容積獎勵之公平性與效率問題,作為後續提出補救措施,簽報內政部
發布行政命令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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