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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67)內政部李部長撥冗接見OURs、都市計畫學會、台灣建築學會、建築改革社台大城鄉所、台灣農村陣線、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都市更新條例民間修法團體等專業組織代表,聆聽各專業組織代表對都市更新條例修法之意見,本人以澄社社員身份隨同前往,表達下列訴求:

(1)    都市更新是都市計畫之一環,都市更新應受到都市計畫之規範,更新地區及更新單元之發展總量應受到細部計畫區總容受容積之限制。

(2)    廢除於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可自行劃設更新單元之規定(都更條例第11條),惟可考慮增列於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得申請劃設「更新地區」之規定。

(3)    「更新單元」之劃設應限於都市更新地區內為之,且其最小基地規模應以「完整街廓」為限並應作整體規劃與更新(含重建、整建與維護)。(所稱街廓,係以基地四週面臨計畫道路為原則,如因基地鄰接永久性空地、公園、廣場、堤防、河川等,其鄰接部分邊界得視為街廓邊界)

(4)    建築容積為社會財富,應視同國有財產,其賦予、處分、移轉以及負擔應以法律定之;都市更新容積獎勵應以創造公共利益或遂行公共政策目的為限。

(5)    都市更新應實施容性分區管制,提供一定比例樓板面積或戶數作為社會住宅,否則不給予容積獎勵,以避免發生仕紳化現象。(避免將窮人通通趕出都市,造成社會隔離、社會偏見以及社會對立)

(6)    都市更新地區及更新單元之發展應實施「發展影響評估制度」(Development Impact Assessment),以內部化都市更新之外部成本,降低對周邊地區環境之衝擊。

        此外,本人並當面向李部長建議於內政部成立「都市計畫法與都市更新條例修法小組」,同時修訂都市計畫法與都市更新條例,讓都市更新明確受到都市計畫之規範。可惜李部長對此建議之態度極為保守,認為現階段不可能推動。説的也是,在當前利委當道、政府與財團共生之境況下,誰還會把「土地正義」、「分配正義」當真?誰強出頭誰就會成為砲灰,這年頭政務官還是明哲保身才能作得久!台灣的都市計畫已死,嗚呼哀哉!尚饗!
(楊重信/文化大學環境設計學院院長、澄社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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