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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正義的真諦

                                
 楊重信 / 文化大學教授
                          (原文發表於玉山週報第108期,名家專欄 )
     吳揆提倡「庶民經濟」,為平息庶民對高房價之怒,企圖增加社會或合宜價位住宅
的供給,但杯水車薪,成效極為有限;在法令制度面上,推動「奢侈稅」與「住宅法」
的立法,以及為獲得房屋交易價格資訊而漫無章法的提出「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
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等修正案。這些政府作為中,「假球」的「奢侈稅」
完成立法外,其餘則全部「槓龜」。馬政府高舉「居住正義」的旗號,自我感覺良好
的喃喃自語要健全房屋市場,實現居住正義,而實際上所幹的卻是「背離居住正義」
的勾當。

            何謂居住正義?居住正義至少應該合乎二個原則,第一,每一人不論其所得、身心

機能、性別、年齡、家戶特性、族群文化如何,都應該獲得平等的對待,而能住得有

尊嚴;也就是說社會上不應該有人無處棲身、或住在不合乎最低居住標準的住宅內。

第二,社會上容許「富人住豪宅」的必要條件是社會底層的人會因而在居住上獲得改

善;也就是說「富人住皇宮」、「窮人住陋室」的社會不是一個合乎公理正義的社會。

        實踐居住正義的方法非常簡單,就是政府要改邪歸正,不可再向富人傾斜,政府不

應該再擔心:富人繳的稅會不會太多? 建商與囤積炒作者賺的錢會不會太少?如果不繼

續照顧建商房價會不會下跌?政府輸送給財團與建商的容積獎勵會不會太少?政府會

不會得罪財團與富人,而使得政商關係惡化、政治獻金減少、放煙火與辦大型活動的

贊助款(節稅款)減少。

      政府該作的事就是要改向窮人傾斜,對豪宅與非自用住宅按市值課徵房屋稅與地價稅

,利用增額稅收來興建社會或合宜價位住宅,以及取消利益輸送式的建築容積獎勵制

度,將法定外的建築容積作為實現居住正義的財務工具,於市場上公開標售、或將其

價值折算成建成樓板面積要求建商或更新業者提供社會或合宜價位住宅、或是利用公

地自行發包興建社會或合宜價位住宅(禁用讓建商賺很大的招商方式)。
            總之,實現居住正義是政府的天職,政府唯有運用人民所賦予的權力,要求財團、

富人以及建商照顧窮人,以及將公共或社會資源大力投入照顧窮人,才有實現居住正

義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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