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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課徵「炒房稅」與「奢侈稅」之意見
楊重信
(文化大學景觀學系教授)

 立法院即將於4月6日(星期三)開始審議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草案」,其法案內容可分成

兩部分:一為對「非自用房屋與土地」(草案第二條第一款之特種貨物)之短期投機炒作所

課徵之交易稅,它不是「奢侈稅」,而是一種懲罰性質的稅,所以可稱其為「非自用房屋與

土地短期投機炒作稅」或簡稱為「炒房稅」,其課稅目的在於消弭房地產之短期炒作;另一

為對富人奢侈的消費(草案第二條第2至6款之特種貨物與勞務消費)所額外課徵的貨物與勞

務稅,此為對奢侈的富人所課徵之「奢侈稅」,課稅目的在伸張分配正義,謀弱勢者之福利。

(一)        對「炒房稅」之意見:

      既然立法目的在於打擊非自用房屋與土地之短期炒作,則打擊力道一定要夠大,並以課不

到此「炒房稅」為最終追求目標。為此,建議:(1)對於「非自用房屋與土地」持有1年內

交易者,稅率為20%、持有1-2年者稅率15%、持有2-3年者稅率為10%、持有3-4年者稅率為

5%,以全面遏阻將房屋與土地當作商品,投機炒作。(2)將預售屋、農舍、以及贈與納入

課稅範圍。(3)於法案中明文授權主管機關制訂「房地產交易價格申報辦法」。(4)建商

財團背景立委應迴避此法案之審議。

(二)對「奢侈稅」之意見:
      
 
草案第二條第2-6款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應在立法說明上揭櫫此「奢侈稅」之課徵目的在

實踐「分配正義」、「讓奢侈消費者照顧窮人」。為此建議以追求課稅收入最大化為目標:

(1)擴大課徵範圍,將珠寶、首飾、裸鑽、貴重金屬製品、名筆、名錶、名畫、藝術品、

以及古董等納入。(2)將出國購買之奢侈品亦納入課徵奢侈稅,並規定國人於入境或入關

攜帶「奢侈品」者,應檢具購買價格憑證申報,且訂定申報不實與匿報者之罰則。(3)依

商品與勞務消費之奢侈程度,課以差別稅率之奢侈稅,奢侈程度愈高者稅率愈高;例如:

(a)小客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

價格,達新臺幣300-500萬元者稅率10%,500-700萬元者稅率20%,700-1000萬元以上

者稅率30%,1000萬原以上者40%。(b)遊艇:每艘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300

萬-500萬元者稅率10%,500-1000萬元者稅率20%,1000萬元-5000萬元者稅率30%,

5000萬元以上者稅率40%。(c)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

達新臺幣300萬-500萬元者稅率10%,500-1000萬元者稅率20%,1000萬元-5000萬元者

稅率30%,5000萬元以上者稅率40%,1億元以上者稅率50%。(d)龜殼、玳瑁、珊瑚、

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珠寶、首飾、裸鑽、貴重金屬製品、名筆、名錶、名畫、藝術品、

以及古董: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50-100萬元者稅率10%,100-200萬元者稅

率20%,200-500萬元以上者稅率30%,500萬元以上者40%。(e)家具:每件銷售價格

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50-100萬元者稅率10%,超過100 萬元者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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