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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之意見

楊重信
(文化大學景觀學系教授)
    
      過去我常會開玩笑說:在台灣「只要認識阿拉伯數字以及會減稅、舉債、

變賣國產就可以當財政部長」,這次由財政部主導提出之「特種貨物及勞務

稅條例草案」,終於要向「炒房的人」與「奢侈的富人」加稅了,這個法案

與過去之「增值稅減半徵收」
、「降低遺贈稅」、「降低營利事業所得稅」

等法案顯然不同,看起來好像財政部開始要「改邪歸正」了,我對當財政部

長必要
條件之玩笑,也好像需要再加一個「當向財團過度傾斜、給富人減稅

減過頭、貧富差距大到一般民眾快無法忍受時,要懂得及時
提出一個對富人

不怎麼痛也不怎麼癢的奢侈稅案,遮掩一下事實,平息一向好欺騙的民眾」

。不過,不管立法結果如何,個人對
財政部能提出如此條例草案表敬意。

馬政府這次提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一副要與財團劃分界線之

態勢,其本意不
論是真的想「縮短貧富差距」或是想製造假象以「掩蓋貧富

差距」,只要有一丁丁的效果,我想小老百姓宅心仁厚,都會表示感
謝的。

以下建議已經供參:

建議一:第二條第一款之房屋、土地,建議修正為非自用之房屋與土地,並

               於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者稅率為20%,持有期

               間滿2年者稅率為15%,持有期間滿3年者稅率為10%,持有期間滿

               4年者稅率為5%,持有期限滿五年以上者,稅
率一律為2.5%。
 
理由:


(1) 對房屋與土地短期交易課稅,其課稅目的顯然是要遏止或懲罰短期投

        機炒作,欲達到此目的稅率就應該足夠高,否則,效果有限。

(2) 將短期投機炒作界定為持有2年內賣出,此持有期限太短,對資金雄

       厚或可獲得銀行融資者之投機客而言,不會構成壓力。

(3) 在現行地價稅基、土地增值稅基、以及房屋稅基都嚴重偏低失實之情

       況下,土地及房屋稅負非常低,為補救此稅負偏低之缺失,以健全地

       方財政,宜對非自用房屋與土地不論其持有時間長短均課徵特種貨物      

       稅。

(4) 房地產之增值,絕大部分是來自政府之公共建設效益之資本化,以及

        整體社會經濟之進步,此等增值並非持有者所貢獻,自然也非持有者

        所應得,課以重稅合乎正義之貢獻原則或應得原則,也合乎正義之差

        異原則之要件之一:為社會底層謀福利。

建議二:如果房屋土地之特種貨物稅課徵對象維持為持有期間二年以內者

        的話,   建議持有一年以內者稅率為20%,持有二年以內者稅率為15
   
       %。另建議:

(1)修訂土地法與土地稅法,將地價稅與土地增值稅之稅基改為:土地有

        交易價格可稽者,以交易價格為稅基;無交易者以地政單位調查之

       「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為稅基,自用房屋與土地之優惠稅率可作適度

        之調整。

(2) 房屋稅以「工程造價」作為計算房屋稅基之「標準單價」。
 
理由:

(1)課徵特種貨物稅以抑制非自用房屋與土地之短期投機炒作。

(2) 重課非自用房屋土地之地價稅,提高持有成本,以降低囤積意願

       ,並提高地價稅收入,健全地方財政。

(3)按實價課徵土地增值稅,落實漲價歸公,地利共享。

(4)地方政府現行作為計算房屋稅基之「標準單價」幾乎都已經幾十年

          未調整過(據悉台北市28年未調整過),嚴重偏離現實。

建議三: 為根本解決地稅與房屋稅負不合理與房地投機炒作之問題,建議:

(1 ) 將地價稅與房屋稅合併課徵,稱之為不動產稅,並將其設計為地方

        財政收入之骨幹,稅基以房屋與土地、或土地之實價為依據,對自

        用房屋土地給予優惠稅率。

(2)以非自用房屋、土地之「特種貨物稅」抑制短期投機炒作。

(3)土地增值屬於資本利得,建議納入所得稅課徵。
 
建議四:建立不動產交易價格申報制度,讓房地產或土地之交易價格透

             明化。

建議五:對第二條第2至6款特種貨物與勞務課徵奢侈稅,增加富人之負

               擔,合乎「分配正義原則」。建議將課稅項目擴及「珠寶、鑽

               石、首飾、貴金屬製品、名錶、名筆、名畫、及其他
奢侈商品

               與勞務」, 以及將稅率調高為20%,以及嚴防配套不周延,淪

               為虛晃一招。

        過去政府打房像在打假球,不論是中央銀行針對性之選擇性信用緊

縮也好,或是財政部虛晃一招的「豪宅  稅」或「空地稅」也好,都像是

在「打假球」,這次財政部提行政院通過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

案」,有點像是要玩真的。現在令人擔心的是立法院會不會把它變成一

顆「假球」,讓行政部門無法玩真的。根據2011/1/10立法院三讀通過的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修正案」之規定,未來打假球最高可判處7年以下有期

徒刑,並得併科最高新台幣3千萬的罰金; 如果3人以上集體打假球,刑期最

高可提高到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
得併科最高5千萬的罰金。立法院不准

運動員打假球,如果立法院讓此法案淪為「類假球」案,那請問主其事

者將如何自處?

      最後希望各位委員於審查本案時,要處在像羅爾斯(John Rawls

1921~2002)之「無知之幕」後面,忘掉所有之利益糾葛,不偏不倚地做

出對一般民眾與社會底層有利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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