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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台灣不論是都市規劃學界、都市規劃專業顧問公司、政府

劃部門、各級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或是都市計畫決策者等

幾乎絕口不談「規劃倫理」。「規劃倫理」幾乎從未成為一個

公共議題被正式提出來討論或辯論過。難道台灣都市規劃沒有

所謂之「規劃倫理」嗎?台灣之都市規劃不需要都市「規劃倫

理」嗎?或是台灣之都市規劃已有大家公認之「規劃倫理」,

任何一個都市規劃都自然會遵循「規劃倫理」,亦即,在台灣

「規劃倫理問題」是一個「不存在的問題」,所以不必談論台

灣的都市規劃倫理?

     從近年來台灣都市規劃、開發、建設案件之審議與決策過程

予以觀察,可以很明顯地看到參與規劃、審議以及決策人員幾

乎都不在乎「都市規劃倫理」都市規劃決策者而言,「規

劃倫理」是啥「碗糕」?只要財團想要的就照他們需求通過就

對了,這那需要遵守哪門子的倫理?就多數都市計畫審議委員

而言,只要決策者希望通過的案子,只要多開幾次專案小組審

查會,煞有介事的審查,最後拿出一把小刀象徵性的削一點,

對社會算有交待後讓它提大會通過就是了,管它是否有違「飄

渺虛無」的「規劃倫理」。就都市規劃學界而言,大部分教都

計畫的學者而言,只要把都市計畫法令當作都市計畫專業知

識教,讓學生出了校門後能依照法規做出計畫就好了,那裡需

要花費心思去回顧文獻,瞭解撈什子的規劃倫理,然後傳授給

學生?如果一朝被聘為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時,也不需要對都

市計畫專業知識與都市規劃倫理瞭解太多,反正只要裝著一副

都市計畫專業知識豐富、都市規劃法令嫻熟、都市計畫審查立

場公正就夠了,那需要花費心力去自修呢!就都市規劃官員或

幕僚而言,對於所承辦之都市計畫案只要核對看是否適法、以

及留意所建議之初審意見有沒違反上意就夠了,哪有需要自找

麻煩去考慮連決策者與審議委員多不願意考慮或面對之規劃倫

理呢!就接受業者委託之工程顧問公司而言,一個規劃案就是

一筆生意,只要窮盡一切方法讓案子順利通過,使得委託規劃

酬金能早日落袋就是規劃之最高原則,那需要浪費資源去思考

哪門子的規劃倫理或專業倫理或專業良知,並且笨到想去說服

業者順應規劃倫理、或企業之社會責任、或企業之良知?

       台灣之都市規劃一直就是圖利財團之工具,擁有大量土地

之財團憑著用地變更(變更都市計畫圖之顏色)即可獲得暴利

,土地開發建設時憑著容積獎勵可再次獲得暴利。為何擁有大

量土地之財團可以藉都市計畫制度巧取豪奪社會財富?都市規

劃決策者忽視公共利益,一味向財團傾斜,這合乎都市規劃倫

理麼?甚多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淪為都市規劃決策者背書工具

這合乎都市規劃倫理麼?規劃幕僚人員成為「法匠」與決策者

之辯護工具這也合乎都市規劃倫理麼?都市規劃顧問公司淪

為營利與為業者牟利之工具,這符合規劃倫理嗎?都市建築容

積獎勵無合理之對價關係,這符合規劃倫理嗎?都市規劃之民

眾參與聊備一格,這也符合規劃倫理麼?都市計畫爭議由行政

部門閉門造車隨便解釋,這也合乎規劃倫理麼?

     我相信台灣都市計畫學界與都市計畫改革專業組織內,一

有很多人對於台灣之都市規劃倫理感到非常困惑。我在此慎重

呼籲關心台灣都市規劃與發展前途之人士一起來討論台灣是

否有都市規劃倫理?如果有,台灣之都市規劃倫理長相如何?

以及當前都市規劃制度與操作有那些違反規劃倫理?如果台灣

沒有一套「都市規劃倫理」,那台灣之「都市規劃倫理」應

該長成什麼模樣?以及如何讓台灣都市規劃倫理成為台灣都市

規劃最高指導原則?以下摘述美國規劃協會(American

Planning Association, APA所揭露之13項規劃倫理原,作

為後續討論之基礎:

1.     為公共利益服務(Serve the public interest規劃師與規劃

員之義務是在為公共利益服務。

 

2.     支持民眾參與規劃(Support citizen participation in planning

由於公共利益之定義不斷在被修正,所以規劃師與規劃官員

應該體認到公民有權力去影響攸關其福祉之決策。規劃師與規

劃官必須在規劃過程中,提供一個論壇以利民眾參與及表達意

見,以及幫助民眾澄清規劃決策中之社區目標、標的以及政策。

 

3.   體認規劃決策之綜合與長程之本質Recognize the

comprehensive  and  long range nature of planning decisions):規劃師

規劃官員必須認識與特別注意到規劃決策之綜合與長期本質。

規劃師與規劃官員必須平衡與整合社區或受到決策影響地區之

實質的(包括:歷史的、文化的、以及自然的)、經濟與社會

之特徵。規劃師與規劃官員必須持續的收集與考量所有相關連

之事實、替選方案、以及完成之手段。規劃師與規劃官員在提

出建議或從事決策之前必須具體   評估所有後果。

 

4.  為所有人擴大選擇與機會(Expand choice and

opportunity for all  persons):    規劃師與規劃官員必須努

力去為所有人擴充選擇與機會,體認到為弱 勢人群之需要而規

劃之特殊責任,以及努力去改變會使弱勢族群之選擇與機會受

到限制之政策、制度以及決策。

 

5. 透過規劃程序促進協調(Facilitate coordination through the

planning process)規劃師與規劃官員必須透過規劃過程促進

調。於規劃過程中,必需能讓所有   關心者獲悉其他參與者

正在做些什麼?以利各種活動、 努力、以及利益調適之協調。

規劃師與規劃官員應該確保可能會受到未來規劃決策所影響之

個人與公私機構在決策之前能獲得足夠之資訊。

 

6.  避免利益衝突(Avoid conflict of interest)。為避免利
 
益衝突或甚至觀感不佳,可能從公共規劃決策中獲得利益之規
 
劃官員必須避免參與該決策。私利包括:直接的或是間接的獲
 
、創造個人物質之獲得、以及親戚朋友、團體或擁有特權機
 
構之獲利。當一個官員涉及利益衝突時應該將該利益公開化,
 
不參與投票,不參與該事件之任何審議,而讓負責審議之單位
 
放手去審議。有利益衝突之官員不得與其他有權投票之官員私
 
下討論案情。曾經於公部門工作過之私部門規劃師於自離開公
 
規劃部門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出現於該公部門機構。
 

7. 奉獻與勤奮的提供規劃服務(Render through and

diligent planning service)規劃師與規劃官員必須奉獻與

勤奮的提供規劃服務,如果規劃師或官員認為無法完整與勤奮

地提供服務時,即應辭職。一個規劃官員對於會影響規劃決

之相關事實與意見沒有加以充分審閱時,不得參與決策。

 

8. 不得牟利或圖利(No seek or offer favors):公部門之
 
規劃師與官員不得牟利或圖利。規劃師與官員在被合理推斷送
 
禮的人士是有目的、或可能會影響到收禮者行使職權、或企圖
 
回報審查人對其做出有利之建議或決策等之情況下,不得直接
 
或間接索取、接受或收取任何禮物(不論是金錢、服務、貸款
 
、旅行、娛樂、招待、承諾或其他任何形式之禮物)。私部門
 
之規劃師不得對公部門之規劃師與官員送禮或給予好處以影響
 
建議或決策。
 

9. 不透露或不當使用機密資訊以獲得金錢收益(No disclose

or improperly us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for financial

gain):規劃師與規劃官員不得透露或不當使用機密資訊以獲

得金錢利益。規劃師與規劃官員不得透露他們在執行職務過程

中所獲得之資訊給其他人或進一步利用來謀求個人利益。此不

得透露資訊之要求只有在下列情況下始可例外:(a)法律程序

之要求,(b)防止顯然違法之要求,(c)防止大量民眾受到

傷害;(b)與(c)之必需在規劃師或官員已經確認所涉及之

事實與課題、已經窮盡所能考量之努力、以及已探詢其他規劃

師或官員意見之後,才可以透露。

 

10.  確保在相同之基礎上近用公共規劃報告與研究報告

(Ensure access  to public  planning  reports and studies on

the equal basis):規劃官員必須確保規劃機構之報告與記錄

同等地對所有民眾公開。所有非機密資訊必需及時合理收費或

免費對民眾公開。

 

11.  保證於公聽會時完全公開(Ensure full disclosure at public

hearings): 規劃官員必須保證不論代表那一政黨,對於規劃

問題之資訊陳述,必需在公聽會上公開上完全公開;規劃官員

不得私下透露、 非正式之透露、或於其他利益團體不在場之情

況下透露規劃資訊。 規劃官員必須將所收到之郵件、電話、或

其他訊息製作成記錄。

 

12.  維持民眾信心(Maintain public confidence):規劃官員
 
之舉止必須公開,以維持規劃單位、政府官方單位、以及信託
 
位等之信心。
 

13. 尊重專業倫理與行為規範(Respect professional codes

of ethics and conduct):規劃師與規劃官員必須遵守

Americ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lanners (AICP)

Commission與其他規劃實務專業團體所建立之專業倫理與行為

規範。專業規範通常包括:專業行為規範、保護專業判斷正直性

之規範、以及專家對民眾、受託人與同事之責任等之規範條文。

                 (作者:楊重信/文化大學景觀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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