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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都市更新條例第9次修正之卑微的請求

首先,請求都更條例的修訂回歸法理,這點剛才王研究員已經提過。除此外,我認為還應回歸學理,回歸公平正義,這是我第一個卑微請求,也懇請對行政院版草案違反法理與學理部分做妥善處理。

其次,對於自劃更新單元,我過去以圈地形容之。「圈地」二字很難聽,卻很貼切,因為建商可以挑肥撿瘦,挑一塊他可以獲得最大利潤的土地來實施更新事業,而此舉不僅容易引起紛爭,且無法有計畫再利用土地,以及會劣化都市環境品質;所以,我的第二個卑微請求就是,請納入落日條款,至於時間多長,則勞煩委員考慮。無論如何,這種漫無章法自劃更新單元的事,必須要有落幕的一天,懇請委員不要再讓這齣戲一直演下去!

第三,立法院可否做成一項附帶決議,請行政部門試辦我前一輪發言所提的「政府-實施者-地主夥伴關係」之新都更模式?先找幾個地點試辦,此對制度之設計將會有很大幫助。

第四,請務必於條例中,明確納入都市再生,而不要以策略性地區更新形式取代都市再生;因為行政院版草案之策略性都更,規模小,一萬平方公尺就是一公頃,一公頃之都更仍屬於小基地更新,其成效有限,且容易引發圖利特定對象之爭議。建議可以選擇捷運交會站、鐵路、港灣周邊、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等適合作大規模綜合性再發展之地區,整體規劃來作計畫之再發展,促進都市再生;比較好的作法是在都更條例中另立都市再生專章。當然,政府也可以考慮在下一期的前瞻基礎建設中,由中央提供經費,於北中南各選一處試辦。

第五,請慎重考慮,規定都市更新一律採用權利變換方式,公平分配更新後之利益,且政府應負起監督與資訊透明公開之責任;按目前簽定私契協議合建、或部分協議合建,部分權變之方式,是造成彼此猜忌、不信任之根源!更新條例修正後若無一套可以讓資訊透明公開,且能讓更新事業之所有參與者(包括實施者、地主、原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以及其他權利關係人等)能依其貢獻,公平分配更新後之建築物與土地或權利金,則都市更新這一條路仍將會很難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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