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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自由廣場》《澄社評論》2016-09-05

政府應引進SIB

http://m.ltn.com.tw/program/pv/paper/1028966?1473785404528 楊重信

二○一○年創始於英國之社會影響債券(Social Impact Bond , SIB)是一種由政府與民間合作,民間出資,提供預防性社會服務之創新系統。SIB實際上並非債券,而是一系列契約。根據契約,私人投資者提供資金給服務提供者,提供社會服務;政府於合約期滿時,根據獨立評鑑報告,若有達成約定之成效目標,則依約支付SIB投資人本金,以及依據超標程度給予報酬或獎勵金,若成效未達約定之成效目標,則政府對投資者不必做任何支付。

SIB與傳統社會服務系統之主要差異,在於SIB運用民間資金,而傳統系統仰賴公務預算;SIB投資於預防性社會服務,而傳統系統以治療或矯正性服務為主;SIB是政府對成效付費(Pay for Success , PFS),將風險移轉給民間投資者,而傳統系統之政府則無法規避風險。

SIB在國外已開始風行,目前已有十個國家引進SIB,鄰近台灣之韓國首爾市,是於二○一四年通過SIB法案,於二○一六年七月正式啟動一個兒童福利SIB計畫;日本也於二○一五年開始推動預防性之老人長期照護服務,以減輕長照末端之負擔。惟台灣政府,迄今對SIB仍保持觀望態度。

政府負債累累,未來社福預算不易擴充,而在人口老化與少子化之衝擊下,社福經費需求將會大幅增加,此將對窮政府形成很大之壓力。惟根據主計總處之估計,目前台灣超額儲蓄高達二.六一兆元,壽險業可運用資金高達十五.八兆元。若政府能趁機建立SIB制度,引進民間資金,補政府預算之不足,則不僅可擴大社會服務,增進國民福祉,且可促進經濟發展。建議政府選擇有國際案例、預期可獲得大量成本節省、以及可有效發揮社會效益者,如:降低罪犯再犯率、受保護兒童之安置、特殊教育、長期照護、弱勢族群住宅、遊民安居與就業等作為先驅計畫;並且建議在國發會成立一個SIB小組,從事SIB法制、SIB方案結構、運作模式、評估系統、以及擬訂短、中、長程之SIB計畫。

(作者為中央研究院退休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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