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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威仁部長對於「全國區域計畫」與「防災型都更」,如果要「蕭規!!!!
留下的「全國區域計畫」與「防災型都更」兩個「爛攤子」,且看新對於國土規劃而言,陳威仁部長究竟要繼續執行這個棄守國土資源保育與國土保安的「全國區域計畫」,或是要重新檢討國土資源保育與國土保安政策後,全面修訂「全國區域計畫」或甚至廢除「全國區域計畫」?對於「防災型都更」是要繼續推動李鴻源巧立名目的土地開發與變相處分國產的「假防災型都更」,或是要回歸「都市更新條例政府對於有妨害公共安全等地區劃設為「優先更新地區」,對於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地區劃為「迅行更新地區」,限期擬定整體更新計畫,並由地方政府主導更新計畫實施事宜,這有待觀察。陳威仁部長對於「全國區域計畫」與「防災型都更」如果要「蕭規曹隨」要「蠻幹」下去,那大家⋯⋯就等著瞧!!!!

附註:
都市更新條例
第六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
一、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二、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 不良或道路彎曲狹
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三、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四、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
五、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辦理保存維護。
六、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

第七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一、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三、為配合中央或地方之重大建設
前項更新地區之劃定或都市更新計畫之擬定、變更,上級主管機關得指定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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