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都市計畫的病灶(楊重信) 蘋果日報澄社評論   (2018/12/31)

  台灣都市計畫幾乎已病入膏肓!都市計畫的病灶藏在《都市計畫法》及相關法令上,病灶不驅除,都市難以健康。本文提出若干可確診的病灶,並建議驅除之方。
我國第一部《都市計畫法》是國民政府於1939年制定,此法未曾在台灣實施過。國民政府遷台後初期,沿用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公布之《臺灣都市計劃令》,直到1964年中華民國政府第1次修正公布《都市計畫法》,開啟台灣都市計畫新頁時始停用。《都市計畫法》前後歷經9次修法,現行之法為2015年之修正版本。

無效率且分配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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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社評論 】楊重信:社子島何去何從?

出版:2018/07/16 00:05 蘋果日報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716/1392114/

楊重信/中央研究院退休研究員
台北市人口已逐漸減少,而在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與移轉政策下,可建築用地容納巨幅增加,再加上市府的門戶、再生以及公共住宅等計畫新創造的巨額容量,現有可建築用地至少可再容納一個台北市人口。因此,台北市沒有開發像社子島這樣大規模新市區之必要。平心而論,台北市不缺乏水泥叢林,而缺乏綠色基盤(Green Infrastructure);社子島是台北市稀有的大規模綠色基盤,它具有寶貴之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社子島一旦開發,此等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勢必隨之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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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澄社論壇)以土地債券取得公保地      2018-04-16 06:00

楊重信

根據內政部營建署之統計,截至二一六年底全國未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簡稱公保地達二萬五七六二公頃,所需徵購費估計達七.一七兆元。都市計畫法規定地方政府應以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公保地,且原有自一九七三年起十五年內應取得之規定,但於一九八八年公保地取得大限,屆時,竟然採取修法手段,刪除取得期限規定以脫困,讓公保地可以無限期保留,此嚴重傷害到憲法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與財產權。

過去在公保地地主抗爭下,政府對公保地之取得曾經採取一些措施,如:實施公保地容積移轉,以及檢討變更不必要之公保地,但其成效非常有限。以公保地容積移轉為例,二○○四至二一六年間僅取得四一公頃公保地,平均每年僅取得卅.八公頃;若單靠容積移轉,依此取得速度,需八三六年才能取得已累積之公保地。平心而論,政府對於公保地之取得已經黔驢技窮。

為根本解決公保地問題,建議政府發行土地債券,作為徵收公保地之地價補償工具,並課責都市更新實施者,於申請作超額建築容積發展時,必須取得等值之土地債券,無償贈與政府,以助政府回收土地債券。具體作法如下:(一)修訂現行都市計畫法第七十八條,恢復「各級政府為實施都市計畫對於土地徵收得發行土地債券補償」之規定,以取得發行土地債券之法源。(二)地方政府發行土地債券,作為徵收公保地之地價補償工具;土地債券為長期債券,採無記名式、固定利率、定期付息(或到期付本息),得買賣、轉讓、繼承或設定質權等。(三)地方政府設置「公共設施保留地基金」以籌措發行土地債券財源,基金來源包括:依預算程序之撥入、地價稅與房屋稅一定比例之撥入、土地增值稅之撥入、基金孳息之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四)廢除公保地容積移轉,修訂都更條例與都更容積獎勵辦法,大幅縮減容積獎勵,以及規定更新實施者申請超額建築容積時,必須在市場上取得與超額容積等值之土地債券(依面額計算),無償捐贈給地方政府,以回收土地債券,減輕政府對土地債券還本付息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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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都市更新條例第9次修正之卑微的請求

首先,請求都更條例的修訂回歸法理,這點剛才王研究員已經提過。除此外,我認為還應回歸學理,回歸公平正義,這是我第一個卑微請求,也懇請對行政院版草案違反法理與學理部分做妥善處理。

其次,對於自劃更新單元,我過去以圈地形容之。「圈地」二字很難聽,卻很貼切,因為建商可以挑肥撿瘦,挑一塊他可以獲得最大利潤的土地來實施更新事業,而此舉不僅容易引起紛爭,且無法有計畫再利用土地,以及會劣化都市環境品質;所以,我的第二個卑微請求就是,請納入落日條款,至於時間多長,則勞煩委員考慮。無論如何,這種漫無章法自劃更新單元的事,必須要有落幕的一天,懇請委員不要再讓這齣戲一直演下去!

第三,立法院可否做成一項附帶決議,請行政部門試辦我前一輪發言所提的「政府-實施者-地主夥伴關係」之新都更模式?先找幾個地點試辦,此對制度之設計將會有很大幫助。

第四,請務必於條例中,明確納入都市再生,而不要以策略性地區更新形式取代都市再生;因為行政院版草案之策略性都更,規模小,一萬平方公尺就是一公頃,一公頃之都更仍屬於小基地更新,其成效有限,且容易引發圖利特定對象之爭議。建議可以選擇捷運交會站、鐵路、港灣周邊、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等適合作大規模綜合性再發展之地區,整體規劃來作計畫之再發展,促進都市再生;比較好的作法是在都更條例中另立都市再生專章。當然,政府也可以考慮在下一期的前瞻基礎建設中,由中央提供經費,於北中南各選一處試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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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委員: 因為時間關係,我就不照書面資料談,而只提幾個重點。

          首先,我要特別提到都更條例的第一條,這一條我們一直都是肯定的,我們希望都更以後,第一,土地能夠有計畫再利用,在此特別要強調「有計畫再利用」,而不是零散單元的再利用。第二,要讓都市機能能夠復甦;第三是改善居住環境;第四是增進公共利益;如果都更條例的修定沒辦法落實這些目標的話,這個修法就失敗了,所以我建議從這些觀點檢視這部法律修得好不好。

其次,我要肯定行政部門確實有努力過,但是從2011年啟動第九次修法,到今天已過了六個年頭,我原以為行政部門花了六年的時間擬訂都更條例修正草案,應該會很周延,但是我對這個條例草案內容並不看好。行政院版草案對有很多癥結問題並未妥為處理,例如,剛才幾位學界朋友提到的,過去19年來政府不作為,而此次修法並未明確規範政府應在一定期限內劃定更新地區與擬定更新計畫,並及積極推動實施更新事業計畫,此顯然還是會讓地方政府繼續不作為;因為,地方政府還是會把都更責任推卸給建商,仰賴建商自劃更新單元來辦理都更。

依行政院版草案之規定,仍然允許可以在政府劃定之更新地區內或更新地區外,自劃更新單元。請問,在更新地區內允許建商自劃更新單元,可以讓更新地區內土地作有計畫之再利用嗎?且建商既然可以在更新地區外,挑肥撿瘦,圈一個可獲最大利潤之單元來實施更新事業,建商還會想到更新地區內自劃更新單元,或是參與政府主導的更新計畫嗎?

都更條例允許建商可以在「更新地區」與「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地區」自行劃設更新單元,是過去19年來都市更新業務停滯不前與無法實踐立法宗旨之癥結,它也是紛爭的根源。為讓都市更新能步入正軌,建議刪除「自劃更新單元」之規定,而明訂「更新單元」為政府所擬定更新計畫應表明之事項,若刪除自劃更新單元一時衝擊太大,則可考慮訂定落日條款,給予2年、3年的時間緩衝期。刪除「自劃更新單元」規定之同時,並明確規定直轄市與現(市)政府自更新條例修正公布施行日起,一定期限內(建議3年內)劃定更新地區、擬定更新計畫、並於更新計畫內劃定更新單元,以利建商或民間參與更新事業計畫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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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自由廣場》〈澄社評論〉都更條例修正之迷思

2017-09-25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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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覆蓋與逕流之關係.jpg

這是2016/12/20全國水論壇的與談報告。

水與安全-洪流分擔、與水共生

與談報告

楊重信 (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監事)

一、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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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澄社評論〉危老屋重建無需另立法

◎ 楊重信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簡稱「危老屋重建條例」),從草案擬訂、核定到送立法院審議,花不到三個月時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從排案審查、舉行公聽會到完成一讀,僅花了十六天;此充分顯示政府急於奉送建商與地主「紅利」之決心!

危老屋重建是都市更新之一環,都更條例已有優先或迅行辦理都更之規定;建築法對危屋亦有強制處理機制。都更條例修正草案正在立法院待審,若危老屋重建需作特別規定,則納入修法即可,而實在沒有在都更條例上搭蓋「合法的違章建築」、破壞都市更新理念與理想之道理。

危老屋重建不受基地規模與臨街巷寬度之限制,且可納入鄰接基地;重建應取得全體所有權人同意;獎勵包括:容積獎勵、放寬建蔽率、減徵地價稅及房屋稅,以及融資貸款信用保證等。此條例可議之處甚多,舉其犖犖大者如下:首先,它不符合分配正義,重建需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代表重建紅利之歸宿主要為擁有完整土地產權之財團或建商或大地主,至於一般地主或住戶則會因土地產權整合困難,而一無所獲;或是,因為需與建商合建,而讓建商攫取大部分利益。其次,它會破壞都市景觀與居住環境,因為小基地、高容積、高建蔽率、臨狹窄街巷之重建,將嚴重衝擊都市景觀;而超載之建築量體將對交通、停車、噪音及私密性等產生衝擊,導致居住環境品質劣化。另外,它會讓政府有卸責藉口,繼續不處理危屋,以及不優先或迅行辦理都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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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 澄社評論:逕流控制的蘋果與橘子(楊重信)

出版時間:2018/10/22

  為因應氣候變遷,極端降雨天氣之衝擊,以及確保既有防洪設施功效,2018年《水利法》修正,增訂「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一章。於「逕流分擔」部分,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淹水潛勢、都市發展程度及重大建設,公告特定河川流域或區域排水集水區域為逕流分擔實施範圍,主管機關應於一定期限內擬訂逕流分擔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實施;執行機關興辦目的事業時,應依逕流分擔計畫辦理逕流分擔措施。

可向政府買滯洪權

於「出流管制」部分,規定:辦理土地開發利用達一定規模以上,致增加逕流量者,義務人應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再轉送該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出流管制計畫書並應載明削減洪峰流量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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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自由廣場》《澄社評論》2016-09-05

政府應引進SIB

楊重信

二○一○年創始於英國之社會影響債券(Social Impact Bond , SIB)是一種由政府與民間合作,民間出資,提供預防性社會服務之創新系統。SIB實際上並非債券,而是一系列契約。根據契約,私人投資者提供資金給服務提供者,提供社會服務;政府於合約期滿時,根據獨立評鑑報告,若有達成約定之成效目標,則依約支付SIB投資人本金,以及依據超標程度給予報酬或獎勵金,若成效未達約定之成效目標,則政府對投資者不必做任何支付。

SIB與傳統社會服務系統之主要差異,在於SIB運用民間資金,而傳統系統仰賴公務預算;SIB投資於預防性社會服務,而傳統系統以治療或矯正性服務為主;SIB是政府對成效付費(Pay for Success , PFS),將風險移轉給民間投資者,而傳統系統之政府則無法規避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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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xing the injustice caused by the Dome  

By Yang Chung-hsin 楊重信      

Sun, May 01, 2016  英文台北時報(Taipei Times)

After Taipei Mayor Ko Wen-je (柯文哲) announced that the Taipei City Government would push for the dissolution of the city’s contract with Farglory Group (遠雄集團) for the Taipei Dome complex, the future of the project has become the focus of media and public attention.

This is an analysis of the injustice created by the dome spa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patial justice and a suggestion for how to return spatial justi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rrective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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