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巨蛋的空間不正義 

楊重信

原文於2016年4月25日之自由時報 自由廣場  澄社評論

在柯市長宣布要與遠雄「合意解約」後,大巨蛋何去何從已成為媒體與市民關注之焦點。本文從「空間正義」(spatial justice)觀點,分析大巨蛋空間生產之不正義,以及從匡正正義(corrective justice)觀點提出再現空間正義之途徑。

空間正義可以用空間生產過程是否合乎「分配正義」與「程序正義」原則予以測試。分配正義之原則,包括:平等、差異、公平及效率等原則;程序正義原則強調程序之公正與行政中立。

平等原則要求平等對待個體或群體,松菸是社會資源,作為巨蛋與商場空間,即不能作為森林公園、公宅或其他公共使用;「看棒球」,在Maslow之需求階層裡屬於高階需求,把社會資源優先用來滿足高階需求,不符平等原則。

差異原則要求「對最不利者創造最大之利益」,將松菸用來生產大巨蛋,對照顧社會底層無貢獻,因此不符差異原則。

公平原則是應得原則,北市府在大巨蛋案對投資者過度讓利,讓投資者可獲取高利,有違應得原則。

效率原則要求「分配不應以某些人之利益受損為代價」,大巨蛋有損護樹、社區、古蹟、環境與公安,因此不符社會效率原則。

程序正義講求資源分配程序之公正與保持行政中立;大巨蛋案有違程序正義之事實昭然若揭。

大巨蛋之空間生產顯然有違正義原則,如今,柯市府要與投資者解約,從匡正正義之觀點,應該要慎重思考「矯正錯誤」與「彌補損害」,否則恐將造成更大之損害。

本文呼籲柯市長,面對大巨蛋空間不正義之事實,在解約方面,採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來終止契約,並主張「不予收買而限期乙方移除」;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可包括:施工進度嚴重落後、未按圖施工、公安無法解決等。在終止契約後,建議僅保留辦公大樓與觀光旅館,以標售地上權方式,籌措終止契約所需經費;至於大巨蛋、影城、商場及其他附屬建築,則全部拆除,規劃成「森林公園」。

(作者為中央研究院退休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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