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要「閹割」水庫保護帶
現行水土保持法第20條規定: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水庫集水區,其管理機關應於水庫滿水位線起算至水平距離三十公尺或至五十公尺範圍內,設置保護帶。其他特定水土保持由管理機關視實際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前項保護帶內之私有土地得辦理徵收,公有土地得辦理撥用,其已放租之土地應終租約收回。第一項水庫集水區保護帶以上之區域屬森林者,應編為保安林,依森林法有關規定理。行政院於去年613日院會通過之「水土保持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把這條有關保護帶設置之規定「閹割」了水庫的保護帶可以說是水庫的安全閥!水庫周邊設置這個安全閥到底有何不妥陳保基是修法發動機關首長,應該踹共! 江宜樺是通過「閹割」水庫保護帶的行政首長,所以更應該踹共!水庫集水區保護帶內土地產權幾乎都是公有,私有地所占比例微乎其微! 劃設水庫保護帶是輕而易舉的事,為何政府不僅不願劃設、而且還「居心叵測」地把這個規定「閹割」了?這是為了要讓水庫集水區保護帶內土地可以出租出售嗎?或是在為開放鄰近水庫地區可興建觀光旅館、民宿與遊憩設施等鋪路嗎?難道這一批人模人樣的決策者不知道「閹割水庫保護帶」會遺害水庫水源水質水量嗎?難道這批決策者是像小朋友口中所說的「腦袋有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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